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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办[1992]86号
  • 【发布日期】1992-07-15
  • 【生效日期】1992-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

(1992年7月15日法办<199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
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该公约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对我国生效。一九九二年三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外发<1992>8号文件)。经征询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的意见,今后,香港最高法院和内地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发<199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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