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 农村信用社几个税收、财务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
农村信用社几个税收、财务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9月3日国税发(1992)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经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同意,现对农村信用社几个税收、财务问题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专项贴息贷款扶持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从1992年至1993年,准予继续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对农村信用社1986年底前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应全部转入“呆帐准备金”帐户,专项用于核销呆帐贷款。
三、对农村信用社1986年底前预提的应付未付利息,支付1986年底前存款利息后的余额,应首先用于弥补1991年底前的待处理历年亏损,仍有结余的,可转入“信贷基金”帐户。
四、本规定颁发前已对二、三两条所列内容进行处理的,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并在1992年度的财务决算中予以调整。
请各地税务部门会同农村信用社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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