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集体 企业经费提取和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两个文件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集体
企业经费提取和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两个文件的通知
(劳办力字〔199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66号)和《 关于提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2〕17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贯彻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2〕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缓解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严重的矛盾,配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协调和规范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现决定将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和计提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工资基数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五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列入成本的奖金后余额的11%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三、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5%以内据实列支,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四、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2%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五、关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财务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基金、经费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局 关于提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199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解决目前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偏低的问题,协调集体企业与国营企业有关规定,现决定从1992年7月1日起调整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由原200元、500元和800元,可调整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上述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有些企业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上述标准,但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也可不列入固定资产。
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标准调整后,固定资产目录需要调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审核,征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后执行。
二、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集体企业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应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净值可按目前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对数额较大的企业,可以适当延长摊销期限。
三、有关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原则规定,仍应按现行的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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