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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绣制商标 是否应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批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9-10
  • 【生效日期】1992-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绣制商标 是否应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绣制商标
是否应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批复

(1992年9月10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转去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8月24日来函一件(复印件)。
我局认为:“绣制”是《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 条列举未尽的商标印制手段之一,绣制商标应属印制商标业务,因此,以电脑绣花机加工绣制运动鞋、服装商标的企业应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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