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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 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392号
  • 【发布日期】2003-12-24
  • 【生效日期】2003-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 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
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39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31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上报的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厦门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367.5297公顷(其中耕地165.03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17.8377公顷、未利用地18.7639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42.635公顷(其中耕地8.263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541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47.3081公顷,连同国有建设用地20.6796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市建设。

二、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四、项目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汇总后,经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410.1647公顷计入厦门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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