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物资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 【发布文号】[1992]物综字246号
- 【发布日期】1992-12-26
- 【生效日期】1992-1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物资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 发布《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物资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
发布《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物综字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体改委、经委(计经委、生产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资局,物资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现发布《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部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物资部、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经贸办发布)
为贯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化物资流通体制改革,转换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活力,加速物资流通产业发展,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物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落实企业经营决策权
1、物资企业有权以市场为导向,自主选择商品经营范围,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国家对销售单位有限制规定的商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也可经营。
2、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企业必须按照计划规定的范围销售。计划外物资可不受地区、系统的限制,自由采购销售。
3、物资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签订合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生产企业签订国家订货合同。未按照规定执行指令性计划或者不履行经济合同,物资企业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违约方责任。
4、承担指令性计划物资供应的企业,应严格按照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保证工业企业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的物资供应,不能保证的,承担违约责任。
5、接受国家委托承担指令性计划物资供应,因规格品种不对路等原因不符合需要的,物资企业有权进行调剂串换,满足用户需要。调剂串换所产生的价差,作为当期经营损益处理。计划内物资定价高于市场价的,在保证用户所需物资品种规格的前提下,物资企业有权不对指定的生产企业订货。
6、企业有权跨地区设置自己的购销网络,有权同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开展购销业务。
第二条 落实企业进出口权
1、各类大中型物资企业按照国家关于赋予部分大中型物资企业进出口权的规定,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经批准赋予进出口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及出入境业务人员审批等方面,与外贸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没有进出口权的物资企业以委托代理、参股、合作、联营等多种形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谈判,按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
2、经有关部门批准,物资企业有权按照外向型经济的需要调整经营策略,引进外资和技术,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在境外兴办中资、合资企业和设立各类经营机构。
3、除国家明令禁止外,物资企业有权按有关规定开展边贸、地贸及各种方式的对外贸易。经批准可以实物、现汇等投资形式在境外建立独资、合资企业、保税仓库、商店等。
第三条 落实企业定价权
1、企业经营的生产资料价格,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的少数产品外,其它产品价格随行就市,自主定价,销售利润率不受限制。
2、企业经营计划内物资,应按照“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原则,获得合理利润。原规定收费标准低于实际平均费率的,企业可按物价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适当调整。对一物多价的物资,可实行均价销售。
3、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削价准备金制度。经计划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可将超储积压的计划内物资转市场销售,价格随行就市,并入正常经营损益。
4、物资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经营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价格方面原因而形成政策性亏损,企业有权向物价部门提出调整或者放开价格的建议,物价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整或者放开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以其它方式补偿;采用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第四条 落实企业人事劳动用工权
1、企业根据经营业务和自身发展的需要,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从农村招收职工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依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除国家特殊规定必须接收的人员外,企业对不需要的人员,有权拒绝接收。
2、企业有权自主决定用工形式。可在合理组合、择优上岗的基础上,实行合同化管理或全员劳动合同制。在实行合同制中,对业务骨干可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对下岗人员,要本着“企业内部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主要通过广开生产经营门路,发展其它产业等措施,妥善安排,一时安置不了的,实行内部待业、退出岗位休养或转岗培训,也可自谋职业。企业内的待业人员经培训合格的可重新上岗。
3、企业有权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考核制。被解聘或落聘的管理人员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岗位上工作。企业可从优秀工人是选拨聘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企业除执行国家有关评定职称的统一规定外,有权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考核评定和聘用在本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跨地区乃至从境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购销业务人员。
5、对有重要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管理人员、购销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可制定相应的措施,予以特殊安排。经本人同意可适当延长聘任期。
6、企业可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自主设置机构和确定编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企业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
第五条 落实企业分配权
1、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确定。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
2、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制度。可实行万元利润工资含量包干办法,联利、联销双挂钩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以及计件工资制、提成制、效益工资制、浮动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3、企业有权根据劳动岗位、劳动责任、劳动条件以及职工的劳动技能和劳动贡献,确定不同的劳动报酬。对于那些“招不进、留不住”的“苦、脏、累”岗位,可以实行岗位补贴或协议工资,易岗易薪。
4、企业有权拉开分配档次,建立重奖重罚制度。对完成经济指标、组织开发短线资源、处理积压滞销产品、开发新技术、提高管理效益等有特殊贡献的有关人员,可实行重奖。对完不成经济指标以至给企业造成经济亏损的有关人员,实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5、企业要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约束机制,使企业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行平均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增长幅度。
第六条 增强企业实力
1、企业为增强自身实力,依照有关法律和政府规章,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自主决策投资,兴办工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银行审批,企业可向银行申请网点建设贷款和向社会发行债券等,多方筹措建设资金。有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以通过实行股份制筹集资金,解决企业经营资金的不足。
2、企业有权自主选择联合对象,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除物资系统内部联合外,应积极发展与生产、金融、科技、外贸企业的联合。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建和发展物资流通企业集团。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享受国家在资产转让、债务清理、信贷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3、企业可充分运用各地政府为加速流通发展给予的各项政策,增强企业实力。经财政部门批准,国家政策性调价库存增殖部分可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企业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
4、企业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5、企业可充分发挥优势,加速兴办工业和发展其它第三产业,如房地产业、旅游业、信息业、咨询业、生活服务业、运输业等。将现在的信息咨询机构、内部服务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向社会开放,开展有偿服务。
6、企业要注意资本金(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增殖,建立资产增殖和资金增补制度。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应将资产增殖和资金增补指标列入承包指标,其他企业也应列入年度经营指标,确保企业财产的增殖。
7、企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抵制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
第七条 增强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1、企业经理(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全体职工对企业盈亏负有相应责任。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时,应当以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税后留利等抵补。
2、企业盈亏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挂钩,与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挂钩。对盈利情况良好的企业,除按规定对经理(厂长)和职工给予奖励外,连续三年资产保值增殖,完成上缴税利,扭亏增盈成绩显著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经理给予特殊贡献奖。对发生经营性亏损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扭亏为盈的,要相应扣发工资;经理(厂长)应降职降薪或就地免职,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易地原职级安排工作;职工应停发奖金和减发工资。
3、企业应建立资产负债和经营损益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帐实相符。对于企业不提、少提各项应提基金,少计成本、虚增库存和长期挂帐等,造成企业虚盈实亏的,企业应以留用资金等予以弥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在《条例》颁布前,企业历年积累的政策性亏损和损失,经财政和银行部门核实后,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转换物资部门职能
1、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各级物资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管理职能,改变管理方式。重点是:搞好物资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运用经济杠杆和政策,引导企业行为;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2、在国家统筹规划下,物资部门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各项措施,积极培育和完善生产资料市场体系,打破地区、部门封锁和分割,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市场;国家物资部门负责拟订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法规,制订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有关规章,促进市场公开交易、公平竞争、公正管理,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走向市场创造条件。
3、各级物资部门要确保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属于应该放给企业的各项自主权,必须全部放给企业,不得截留、不得干预、不得限制。要加强联系、协调工作,取得当地政府和工商、财政、税务、物价、银行等部门的支持,落实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
4、各级物资部门对转换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经营机构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针对不同情况要加强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重要改革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力戒一哄而起或“一刀切”等简单做法。
5、要引导企业把转换经营机制同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结合起来,在转换机制中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物资企业。
2、本办法公布以前,物资部的有关规章和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物资部负责解释。
4、《条例》有明确规定,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按照《条例》执行。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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