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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3]008号
  • 【发布日期】1993-01-03
  • 【生效日期】1993-0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1993年1月3日国税函发[1993]008号)

中国投资银行: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
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账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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