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 记者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执行问题请示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1-08
  • 【生效日期】1993-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 记者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执行问题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
记者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执行问题请示的复函

(1993年1月8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2)190号关于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及记者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1992年12月16日《声屏周报》社在该报刊登的向李谷一赔礼道歉文章,有向李谷一道歉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执行了法院的判决。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根礼擅自修改经法院核准同意的道歉文章内容的错误做法,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