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适用 《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关于适用
《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交函政法[1993]266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鄂告申字第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 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适用的问题,答复如下:
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七年联合颁布的《 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是确定国内水路运输过程中货物直接实际损失的基本依据。货物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事故,不论是否投保货物运输险,均应按该规定计算货物的直接实际损失。鉴此,我部认为,在武汉市水上运输公司、祝德元与杭州电扇总厂水路运输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其货物不论已投保部分和没有投保部分,均应按上述文件确定直接实际损失。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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