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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018号
  • 【发布日期】1993-06-18
  • 【生效日期】1993-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1993年6月18日国税发[1993]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今年以来,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势迅猛,第一季度比去年同期增长70%,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却严重下滑,1-5月份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17.6%。全国除个别省、区、市比上年同期有所增长外,大部分地区下降幅度都很大,下降30%左右的有:河北、吉林、山东、福建、青海、上海、哈尔滨;下降35%以上的有:贵州、北京、长春;下降40%以上的有:黑龙江、湖南、云南、宁夏、四川、西安、河南、甘肃、宁波等省市下降幅度高达50-66%。对此状况,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扭转收入下滑的局面。为此,我们提出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完成今年收入任务
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领导,要配备专人管理,从现在起要切实重视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一抓到底,确保1993年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强化征管,严格执法
在计划管理体制审批权限变动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坚持和完善源泉控管办法和纳税申报制度;对各级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时所标明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要严格按《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并据实征收。对地方越权擅自规定停征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要进行清理纠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和国家计委。对拖欠、偷漏税的行为,要严格把关依法办事,结合“ 征管法”的贯彻实施,进行追缴和严肃处理。

三、搞好部门配合,开展专项检查
各级税务部门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主管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主动性,同时,继续加强与计划、银行、城建、审计部门的联系配合,共同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做好。针对目前的情况,要组织力量迅即开展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情况的专项检查,做到认真部署、细致安排,针对存在的问题,有重点地进行检查,通过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切实把组织收入工作做好。

四、收入分析要常抓不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对今年1-5月份以来投资方向调节税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特别是下降幅度大的地区,要认真找出原因,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扭转收入滑坡现象。各地区分析材料及采取的措施请于7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坚持按月分析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并及时与我局通报情况。
附:投资方向调节税入库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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