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建城[1993]569号
- 【发布日期】1993-08-02
- 【生效日期】1993-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加强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加强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3年8月2日建城<1993>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
城市供水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产业,主要由国家办,但也要引入竞争机制,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下,动员地方、部门和集体经济力量兴办。城市供水又涉及人民健康,因此,对所有向社会供水的企业,必须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城市供水企业设施简陋,技术水平低下,供水水质和管网压力没有保障,严重影响着城市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城市经济的发展。为了促进城市供水市场健康发展,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可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专门从事向社会供水的企业和其他向社会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接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并履行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建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营城市供水企业,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取得试运行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后,方可从事向社会供水业务。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程序,由建设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四、对本通知发布前已向社会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无论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均应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后经审查仍不合格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并应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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