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终止执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 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二号
  • 【发布日期】2003-12-31
  • 【生效日期】2004-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终止执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 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终止执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
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二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终止执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31日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终止执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试点工作的目标已经实现,全面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鉴于国务院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终止执行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