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管理的通知
(1993年9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我局发现一些商标代理组织采取“行政”手段组织编书、办培训班、进行商标评估,借此牟取高额利润,引起企业的不满,亦有损于商标代理组织的形象。为维护商标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促进商标代理工作健康地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商标代理组织属于事业性的服务机构,没有行政职能;各商标代理组织之间无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因此,商标代理组织在接受委托及对外宣传时应明确讲明商标代理工作性质,不得使用模糊的语言让人产生误解,更不能作虚假的说明,行使行政职权。
二、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各项活动,一定要在自愿的前提下吸收企业参加,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摊派费用。
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出版的《 商标公告》是将商标注册事宜公之于众的法定刊物。将已在此刊物上公告过的内容再次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既无必要,也有损 商标公告程序的法律严肃性。因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另行组织出版《 商标公告》活动。如企业需要扩大对注册其商标的宣传,可以采用广告的形式。
四、商标代理组织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何人均可向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举。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屡教不改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商标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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