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 机关出具证明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
机关出具证明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3>第297号)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碑林区工商局向公安机关出具陕西省子长安西公司经济性质认定证明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司法机关出具证明,是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提供证据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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