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关于证券市场若干政策问题的谈话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关于证券市场若干政策问题的谈话
(1994年2月25日)
一、关于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拟将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法人股转为B股的问题
1994年2月19日,《中国证券报》报导了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拟将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法人股转为B股的消息,引起境内外有关方面的关注。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开拓发展股票市场的思路,提出将法人股转为B股的设想,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一设想涉及到将国有资产转售给境外投资人,A股市场与B股市场融合以及A股市场与B股市场管理法规的修改等证券市场宏观政策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 十九条中已明确规定:“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新闻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时,应当在公司公开该重大事件前向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如果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披露时机、方式与内容提出要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披露。”但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在国家尚未明确有关B股市场宏观政策、未获得B股发行规模、并且中国证监会已明确表示暂不对外公开的意见的情况下,仍擅自对外发布可能会产生误导影响的信息,这种作法是错误的。
中国证监会再次重申,证券市场必须依法运行,依法管理,这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为了积极完善和发展B种股票市场,吸引并利用外资,中国证监会正会同上海,深圳等有关方面对完善B股市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以提出改进措施。
二、关于江苏昆山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拟定配售认股权证的问题
《金融时报》1994年2月17日报导了昆山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拟定的199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其中包括每十股送二股1995年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是一种股票派生证券。在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已初步形成的状况下,作为一个新的证券品种的发行与交易,不仅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操作规则,而且在会计制度方面也必须有相应的规定,需要做进一步的工作。同时,广大投资者对各种金融证券的认识也必须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因此,目前尚不具备发行认股权证并上市交易的客观条件,有关部门不可以批准昆山三山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关于派送1995年认股权证的决议。建议昆山三山董事会重新讨论其送配股方案并另行公布。
证监会提醒有关各方注意:根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条的规定,发行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亦应遵守该条例,在有关的具体实施办法公布之前,上市公司不应擅自作出发行或配售股票派生证券的方案,各地政府有关部门亦不应审理此类方案。确有必要进行试点的,应事先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商,报证监会复审。
三、关于1994年股票发行规模的问题
在中国证监会与国家计委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目前,对1994年股票发行规模55亿元的初步分配方案业已确定。中国证监会将根据企业改变经营机制后是否真正达到上市公司标准、股票市场的承受能力及其变化情况,适当控制新股发行节奏,并分别选择不同时机,正式下发分配方案,受理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材料,批准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批准企业将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今年的新股发行不排除由于市场变化而将一部分或相当一部分发行规模结转下年,各地已获得的股票发行规模继续有效。
四、关于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的问题
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司负责同志对这一《补充规定》作以下几点说明:
(1)发布这个《补充规定》,是因为社会募集公司向本公司职工配售股份,股票发行后何时可以上市转让,过去没有统一的规定。目前,大部分省市均有了上市公司,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的规定,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
(2)社会募集公司在国家批准的股票发行额度内可按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向职工配售股份,本公司职工均可以购买一定数量股票,而社会个人要通过购买认购表或存款方式采用抽签的方法才能购买到股票,两种购买股票的机遇不均等。因此,在所购股票上市时间上应拉开一定距离,《补充规定》以距本次发行股票后推迟6个月上市转让的时间差加以平衡,拉开档次。
(3)《补充规定》限定的本公司内部职工范围,一般来说应按国家体改委1993年7月3日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限定的范围执行,但考虑到有些国有老企业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时,仅是部分存量资产和部分职工加入重组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为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使改组工作能顺利进行,经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考虑把内部职工的范围扩大到国有企业原有职工的范围。
(4)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时,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其过去已经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可以按不超过国家批准的股票发行额度10%的比例转为社会公众股。其上市时间从股份配售之日起,满三年后才能上市转让。超过10%比例的部分仍按内部职工股处理,不转让,不交易,只参与分红。
五、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月23日发出“深交所暂停新股上市”公告的问题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股票上市具体时间做出具体安排,事先无须向中国证监会请示。公告的内容符合国务院证券委关于1994年股票发行要“视股票市场情况适时推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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