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珠江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1994年3月16日水利部办秘[1994]22号通知印发)
珠江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珠江流域和海南省、韩江流域、云南、广西国际河流范围内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上述范围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本流域水资源和河道。负责流域的综合治理,开发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搞好规划、管理、协调、监督、服务,促进江河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 水法》、《 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流域性的政策和法规;
(二)制订珠江流域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珠江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规划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珠江流域水资源,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制订流域内跨省、自治区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取水许可,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统一管理本流域河流、湖泊、河口、滩涂,根据国家授权,负责管理重要河段的河道;
(五)制订本流域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审查跨省、自治区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协调本流域防汛抗旱和防台风的日常工作,指导流域内蓄滞洪区的安全和建设;
(六)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自治区间的水事纠纷;
(七)组织本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指导地方水土保持工作;
(八)审查流域内中央直属直供工程及与地方合资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流域内中央水利投资的年度建议计划,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九)负责流域(包括河口)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并负责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重要水工程;
(十)指导流域内地方农村水利、城市水利,水利工程管理,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承担部授权与交办的其它事宜。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机构
1.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2.水政水资源处
3.计划处
4.财务处
5.人事教育处
6.基建处
7.水利管理处(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8.规划技术处
监察、审计、党群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二)事业单位机构
1.水资源保护局(副局级)
2.勘测设计研究院(处级)
3.西江局(处级)
4.科技信息研究所(处级)
5.水文局(处级)
6.珠江水利科学研究所(处级)
7.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处级)
8.物资供应站(处级)
(三)企业单位
1.珠江水利水电开发公司
2.珠江实业发展总公司
3.广东江河房地产开发公司
4.劳动服务公司
三、人员编制
珠委事业编制为1180人。
(一)委机关编制180人;
(二)委属事业单位编制1000人;
(三)委领导职数为6人。
委机关职能部门正、副职领导职数及委属二级机构副局级以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企业编制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自行确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