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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 待业保险行业统筹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149号
  • 【发布日期】1994-05-06
  • 【生效日期】1994-05-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 待业保险行业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
待业保险行业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149号)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待业保险行业统筹的请示》(辽劳司字〔1994〕5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3年4月12日李鹏总理签发的《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令第110号)明确规定,“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1993年5月7日,为了扩大待业保险的覆盖面,劳动部发出了《关于实施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36号),对建立非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提出了要求。当时,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稳定社会出发,我们认为涉及到失业保险方面的问题,应以国务院110号令的精神为准。
请你厅按照国务院110号令的精神,及时向省政府领导进行报告,同时加强与铁路部门的联系,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把贯彻国务院110号令的工作落到实处。

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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