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4]64号
- 【发布日期】1994-05-23
- 【生效日期】1994-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同意豁免浙江康恩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面收购浙江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同意豁免浙江康恩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面收购浙江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1994年5月23日
浙江康恩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发字[1994]64号)
你公司请求豁免全面收购浙江省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股票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公司已声明在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由你公司受让2660万股凤凰公司国家股)签订之前没有直接或间接购入凤凰公司已上市流通或未上市流通的其他股份,并承诺在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除按规定对凤凰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进行全面收购之外,不再直接或间接购入凤凰公司已上市流通或未上市流通的其他股份,而且在三年内不转让此次受让的股份。鉴于以上原因,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凤凰公司51%股份而产生的履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八条规定的全面收购要约义务。
你公司应当会同凤凰公司国家股持股代表--浙江省兰溪市财政局和凤凰公司,按照《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将以上内容和你公司关于本次转让后对有关义务的承诺,以及该次股份转让的其他有关文件一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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