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4〕3号
- 【发布日期】2004-01-15
- 【生效日期】2004-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语委 关于加强本市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语委
关于加强本市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4〕3号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语委《关于加强本市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本市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在机关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进各项公务用语用字的正确和规范,是准确、高效地履行公务,确保政令畅通的需要,是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提高干部素质,提升机关工作水平,适应上海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就本市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普通话的普及,使普通话成为机关的日常工作用语。
(一)继续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针,推动干部在机关内各种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以形成良好的语言氛围。
(二)下列情况必须使用普通话:
1、执行公务时首先使用普通话;
2、重大活动的主持、发言使用普通话;
3、各类会议的发言坚持使用普通话;
4、对外宣传,包括新闻发布、接受媒体采访等坚持使用普通话;
5、接待工作,特别是接待外地人员坚持使用普通话;
6、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服务用语;
7、机关所属对外服务、政务受理等窗口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的工作和服务用语。
(三)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委、市语委《关于在本市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沪人〔2001〕128号)要求,积极推进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同时,逐步把讲普通话作为新进人员的录用条件之一。
二、加强对机关各项用字的管理,努力实现用字规范化。
(一)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的文字政策和文字应用的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推行规范汉字,严格把好用字关。
(二)各级机关下列用字必须规范:
1、机关的名称牌使用规范汉字,机关名称在其他方面重现时使用规范汉字;
2、机关内各种标牌、指示牌、标语牌、电子显示屏等使用规范汉字;
3、机关公文、材料以及其他各种印刷物使用规范汉字;
4、下发的奖状、奖牌、证书等使用规范用字;
5、大型活动的会标使用规范用字。此外,各类宣传品用字以及干部的名片用字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各级机关要建立用字审核制度,严格把关。
三、加强对机关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使机关成为全社会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表率。
各级机关要进一步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依法加强对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努力在全社会率先实现普通话普及和用字规范化。
(一)建立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以及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工作网络;落实日常组织管理的归口部门,加强对本机关用语用字情况的督查和管理。
(二)积极开展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并组织语言文字规范知识、能力的培训,不断增强干部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职业语言素质。
(三)把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机关创建精神文明的总体规划和机关评优创先的条件,有计划、有重点地提高机关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程度。
(四)加强对本系统(行业)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全面提高本系统(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