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国道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
107国道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
(1994年5月31日
第一条 为巩固107国道全线实施GBM工程已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改善和提高107国道的通行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防止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充分发挥107国道在全国文明公路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交通部交公路发(1994)523号文)
第二条 全线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保持和达到部颁《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的规定要求。
第三条 全线新、改建工程和养护工程必须符合部颁有关设计、施工和养护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体现公路自身的建筑美。
第四条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坚持人工造景等自然景观相结合,进行沿线公路绿化,以合理覆盖公路两侧边坡、分隔带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可绿化空地。公路两侧要严格控制建筑红线,防止公路街道化。穿越村镇路段,采取半封闭等措施,消灭脏、乱、差,基本达到路、景、物交织协调,构成流畅、安全、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五条 全线常年保持以路面中心线相适应的流畅、顺适、鲜明的分车道线、路缘石线、路肩外缘线等公路特征线型。
第六条 全线常年保持路面整洁、路拱适度、排水通畅、行车舒适,公路养护无差等路,年平均好路率保持90%以上。
第七条 沿线标志、标线、里程碑、路边线轮廓标等一律按GB5768-86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大小应不小于相应于计算行车速度70~90km/h的尺寸要求,做到位置适当、准确、完整、醒目、美观。并考虑国际公路需要,同牌标注汉英两种文字。路边线轮廓标设置间距为100m,弯道部分可酌情加密。凡设置示警桩、防撞拦和护栏路段、路基宽度小于12m路段,以及两侧已种植整齐的行列式乔木路段,可不再设路边线轮廓标。路边线轮廓标与百米桩结合设置时,应在桩下部标明百米桩号。
第八条 公路用地范围以内不宜设置道路交通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如确需设置广告牌、店名牌、宣传标牌等标志时,须经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予以设置。此类标志牌的设置应做到统一规划,美观大方。
第九条 养路工上路作业必须着安全标志服,经常上路作业的各种车辆和机械均以桔黄色和黄色与黑色相间为标志色,并设置黄色标志灯饰。在车辆和机械的显著部位应有公路路徽标记。
第十条 沿线道班院墙,一律涂以浅黄标志色。道班房院门两侧分别按黄底红字书写“养好公路、保障畅通”八个大字。交通量观测站房屋采用红白相间色彩标记。在所有公路的办公和生产用房屋的正面或大门正上方应设置公路路徽标记,路徽直径规定为:道班房60cm;段房80cm;总段房100cm。
第十一条 大、中修养护工程作业现场,应当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作业交通控制方式,应符合部颁《高速公路及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图示》和《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及一般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图示》要求。详见附图一、附图二所示。小修保养工程作业现场,应设置锥形标进行交通控制。
第十二条 107国道上设置的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必须符合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收费站(点)必须悬挂“收费站”标牌,并应设置宣传牌板,做到审批机关公开、主管部门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单位公开。收费人员要做到着装整齐,挂牌上岗,文明值勤、礼貌服务,依法收费,按章处罚,提高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须由省级交通部门发给统一制定的“收费站”标牌,标牌尺寸为60cm×40cm。其内容详见附图三所示。
第十五条 公路收费站(点)的设施应与该路段的技术标准、交通量大小相适应,做到规范整齐,美观实用。逐步设置自动收费、检票、监测装置,尽量减少停车交费时间,保证车辆顺利通行。禁止使用临时性收费设施和设置强制性减速障碍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六条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擅自设置站(卡)或站(点),对违反规定,设置的各种站(卡)或站(点),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交通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此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由107国道沿线各省级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省级交通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附图1、附图2(略)
附图3 “收费站”标牌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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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
| 一0七国道××收费站 |
| ×××省交通厅(局)颁发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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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字体要求为仿宋体,标牌用反光材料制作,绿底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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