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的公告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06-05
  • 【生效日期】1994-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的公告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的公告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印制和使用管理,确保我国增值税制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自1994年7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使用新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版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二、为了便于使用,新版专用发票分为中文版(包括藏文、维吾尔文两种少数民族文字版),中英文版和电子计算机版;中文版、中英文版分为万元、百万元和千万元版;各种版式的联次分为四联票和七联票。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三、新版专用发票使用全国统一的防伪标志。

四、新版专用发票启用后,原版专用发票一律停止使用,由税务机关集中收缴,统一销毁。

五、新版专用发票使用后,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严格管理,严禁私印、伪造、变造、倒卖、转借和代开。对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造成偷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6月5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