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4]23号
- 【发布日期】1994-06-09
- 【生效日期】1994-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东梅县梅雁企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广东梅县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人民政府: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6月9日
证监发审字[1994]23号)
你省报来的广东梅县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和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广东梅县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股审[1992]67号)、广东省证券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梅县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粤证委发字[1993]018号)及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广东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广东梅县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规模的通知》(粤证监发字[1993]030号)等有关文件,经复审,现批复如下:
一、广东梅县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材料符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1610万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并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原定向募集的内部职工股已超过向社会公开发行部分的10%,本次发行不再配售公司职工股。已全部托管的公司内部职工股在国家体改委规定不得转让的期间结束后,方可申请上市交易。
三、该公司的法人股在国家关于法人股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四、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以便在发行时间上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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