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 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
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
(人核培发〔1994〕4号
1994年8月5日)
近年来,国务院各工作部门普遍开展了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表彰工作。通过表彰先进模范人物,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但是,在授予荣誉称号的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称号名称繁多、重复奖励、次数偏多、数量不当,影响了授予荣誉称号工作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做好部级荣誉称号的评审表彰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荣誉称号的名称。今后国务院各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并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确需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须经人事部审核同意。
二、严格控制评选对象的范围和数量。评选对象的范围应限制在本系统内,一般不搞跨系统的行业评选表彰活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数量,原则上一次按系统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一以内掌握。
三、严格掌握评选的标准和条件。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对本系统的先进个人授予部级荣誉称号,一定要以政治表现、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并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出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被评选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本系统堪称楷模。
四、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进行部级荣誉称号评审工作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公布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推荐对象要经过群众评选,由所在单位推荐,经逐级审核后,上报审批。
五、建立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工作的计划申报制度。为了加强对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的宏观管理,从一九九五年开始建立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工作的计划申报制度。今后,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开展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表彰活动,一般三至四年一次,在表彰活动的前一年应向人事部报送计划(内容包括本系统职工队伍的数量和拟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数额、表彰的时间、形式以及奖励办法等),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六、提倡庄重节俭的表彰形式。开展系统表彰活动,一般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进行,或采取电话会、新闻发布会等简便形式。确需召开表彰大会的,商人事部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七、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奖章和证书,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与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同等待遇。
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工作涉及面文、政策性强,国务院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部门主管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要注意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使这项工作更加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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