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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3年度第十五批次 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8号
  • 【发布日期】2004-01-20
  • 【生效日期】2004-0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3年度第十五批次 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3年度第十五批次
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4]8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03年度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长政地〔2003〕2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长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0.3563公顷(其中耕地15.84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长乐市松下镇首祉村旱地15.8456公顷、林地13.56公顷、其他农用地0.9507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30.3563公顷,作为长乐市2003年度第十五批次城市(工业)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长乐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长乐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30.3563公顷计入福州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长乐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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