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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204号
  • 【发布日期】1994-09-13
  • 【生效日期】1994-09-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1994年9月13日国税发[1994]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内资企业均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弥补问题,现明确如下:
原承包企业凡从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止1993年底的亏损,不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弥补亏损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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