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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告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4]4号
  • 【发布日期】2004-01-31
  • 【生效日期】2004-01-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告

(京政发[2004]4号)




为加强对进境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入本市的动物及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随车携带产地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等有关证明,从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接受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下列市境道口为运入动物及其产品的指定道口:古北口(G101京承〔沈〕)、番字牌(密008西火)、白庙(G102京哈)、白庙北(通013京榆旧线)、觅子店(G103京津塘)、马驹桥(G020京津塘高速〔大羊坊检查站〕)、永乐店(S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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