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
(1995年3月7日国税函发[1995]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执行新税制之后,对缴纳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计提交际应酬费时,其销售净额或业务收入中是否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为统一政策,现明确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帐面净额,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应计提交际应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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