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明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主管部门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关于明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主管部门问题的复函
(1995年3月15日建房字第137号文发布)
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济房办字(1995)5号《关于明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主管部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中所称的房产管理部门是明确的,即是指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定”方案规定的房地产管理职能部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三款即“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定与“房地产管理法”是一致的。“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建设的机构设置不象其他一些部门那样单一和上下对口,有关房地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的分工也比较复杂,有些市、县目前尚没有独立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还有部分市、县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职能直接由建委承担。因此,作这样的规定以后就可以依法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覆盖面。各地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原则,来确定当地商品房预售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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