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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资处合并后是否 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5]第55号
  • 【发布日期】1995-03-24
  • 【生效日期】1995-03-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资处合并后是否 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资处合并后是否
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局外资处合并后继续保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权的报告》(〔1995〕内工商外企字第1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法律法规及享受待遇、设立程序等方面,
均与内资企业不同。为执行好国家政策,及时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情况,在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调整之前,不宜将内外资机构合并。为此,我局曾制定发布了《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对授权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并得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如你局外资处实行合并,我局将考虑是否继续授权的问题。
请你局主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汇报,以取得理解与支持。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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