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 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
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12日国税函发〔1995〕148号)
各省、自治区(西藏不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考虑到铁路部门的实际情况,现就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5年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不包括直属工程处)、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5年度仍暂由上述各总公司集中缴纳所得税。
上述三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在办理集中缴税时,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
抄送:铁道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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