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
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
(1995年4月22日水利部水科技[1995]135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重点计划”)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计划是水利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家级水利科技项目计划、部基金项目计划、科技推广计划及标准化计划等配套衔接。
第三条 编制重点计划的目的是根据水利建设发展的需要,运用计划、经济、行政等手段,调动水利科技部门的积极性,加强水利科技开发和高新技术的研究,增强水利科技活力,提高科技水平,促进水利的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条 水利部科技教育司是重点计划的主管单位。
第二章 项目申请及计划编制
第五条 编制重点计划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
2.《中长期科学科技发展纲要》;
3.《水利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第六条 重点计划的立项条件
重点计划的项目应与水利重大工程建设和管理结合,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能带动行业技术发展的技术;
2.能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的新技术;
3.实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研究;
4.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引进、消化、吸收项目的中间试验。
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重大的战略决策性研究、重点学科的重大基础性研究及软科学研究。
第七条 重点计划的项目来源:
一、“自下而上”的方式:
1.各流域机构、部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工程局、部直属工程管理局、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部属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均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统筹办理所属单位、部门的项目申报事宜。
2.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立项条件,填写《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申请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一),按隶属关系向主管的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对于部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合一)。
3.项目申报单位应统一协调并审核承担单位的申请项目,在匹配资金、所结合的试区、试点或工程项目落实后择优向部科技教育司申报。
4.每年度重点计划项目的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三月三十日。
二、“自上而下”的方式:
部科技教育司根据《水利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结合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急需安排项目,并指定项目承担单位或以项目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部科技教育司收到申报的《申请书》后,对项目进行初审,确定初选项目,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确定项目内容、考核目标、承担单位及项目经费额度,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平衡后,编制《水利部××年度水利科技重点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第九条 凡列入《计划》的项目,部科技教育司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申报单位签订《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见附件二),并下达执行。对于因经费等问题当年不能列入《计划》的申报项目,可以在次年予以考虑。
第十条 项目评审采取召开评审会议或专家书面函审等形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水利部科技教育司的职责:
1.按重点计划的编制依据和立项条件,确定项目,编制计划;
2.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签订《合同书》;
3.按《合同书》规定逐年下达项目经费;
4.检查、监督项目的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
5.组织项目的鉴定验收。
第十二条 重点计划项目申报单位的职责:
1.是重点计划项目的保证单位;
2.落实项目的匹配资金,并落实结合的试区、试点或工程;
3.统筹办理重点计划项目申报事宜;
4.对项目进行检查、督促,起到监督保证作用。
第十三条 重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1.向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书》;
2.与科技教育司签订《合同书》;
3.每年向科技教育司及项目申报单位上报《水利部水利科技重点项目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件三),上报日期为次年的一月底以前;
4.项目完成后,向部科技教育司提出项目鉴定申请,并提交所有鉴定材料。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执行中,部科技教育司应严格履行其职责;在项目《合同书》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一方违约,应按《合同书》中“共同条款”中的规定处理。
对撤销的项目,由部科技教育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追回已拨的项目经费及所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项目、课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则须撤销。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并实用化的;
3.研究内容和其它科技计划重复的;
4.与研究相匹配的贷款、自筹资金、外汇和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条件长期不能落实的;
5.研究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发生变化而不能落实的;
6.研究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无法进行的。
调整撤销的项目、课题,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意见,经科技教育司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重点计划的成果管理按《水利部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水利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水利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鼓励对重点计划的成果实行有偿转让,其转让收入归成果开发单位,具体事项按国务院发布的《技术转让条例》执行。除国家(部、委)有特殊规定外,成果开发单位不得对成果进行垄断和封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计划资助经费由水利部筹集,项目申报单位或承担单位也应有相应的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 水利部科教司下拨的研究经费,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实行无偿使用、部分偿还或全部偿还等不同的方式。属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由水利部拨款,无偿使用。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成商品生产为目标,成果转化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开发型项目,研究经费实行全部或部分偿还,偿还比例及偿还计划均要在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条 重点计划经费的使用原则、开支范围和管理,应按国家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部科技教育司核定的项目总经费,其年度资金分配将按计划下达给项目承担或申报单位,当年使用不完的经费应结转至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上报《年度报告》时,应将经费使用情况一并详细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重点计划依据及立项条件,且经费能基本自筹的申报项目,可优先列入重点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水利部科技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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