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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 各种汽车及关键件、零部件进口管理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监[1995]309号
  • 【发布日期】1995-04-24
  • 【生效日期】1995-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 各种汽车及关键件、零部件进口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
各种汽车及关键件、零部件进口管理的紧急通知

(1995年4月24日署监〔1995〕309号)

近来,一些单位利用进口汽车关键件、零部件的方式,进口后组装整车,逃避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国家税收,而且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现将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整车,各海关要严格按国务院的规定(署税〔1994〕405号文通知),在限定的6个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二、对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关键件(国经贸〔1993〕563号文规定的税号)及其他各种汽车零件、部件要严格按(91)署税字第820号、署税(1991)1847号、署税〔1992〕1353号文规定的进口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三、对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小汽车车体(车身)等,要严格按照署税〔1995〕30号文的规定估价征税;

四、对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关键件(国经贸〔1993〕563号文规定的税号),海关除凭外经贸部或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接受报关外,自5月10日起,一律加验国家机电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并与许可证内容一致的《进口配额证明》,并将此证明第一联(交海关作验放凭证)与进口许可证留存备查(进口单位未用完,还要继续使用的,海关应留存复印件);

五、各有关海关自5月10日起,对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各种汽车、关键件、零部件应当逐批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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