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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期货合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5]92号
  • 【发布日期】1995-05-30
  • 【生效日期】1995-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期货合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期货合约的通知

(1995年5月30日证监发字[1995]92号)

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期货市场,合理解决期货合约上市问题,我会对你所的期货合约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批准电解铜、重熔用铝锭期货合约为你所的上市期货合约(详见附件一、二)。你们要相应制定严密的限仓指标体系,并自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报我会备案。

二、批准铅锭、锌锭、锡锭和电解镍期货合约为你所的试运行期货合约(详见附件三、四、五、六)。你们要在认真论证、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组织好试运行期货合约的交易工作。

三、自通知之日起,交易所不得上市未经批准的期货合约。在通知前已上市交易的未经批准的期货合约,可继续交易到其交割日,但必须停止推出新月份的期货合约。

四、交易所要按照批准的期货合约组织交易,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经批准的期货合约。如确有必要对期货合约中交易单位、合约月份、交割等级等重要内容以及结算、交割办法等相关规则进行修改时,必须报我会重新批准。对期货合约其他内容修改或以公告形式进行的临时性调整,要及时报我会备案。

附件:一、电解铜期货合约(略)
二、重熔用铝锭期货合约(略)
三、铅锭期货合约(试运行)(略)
四、锌锭期货合约(试运行)(略)
五、锡锭期货合约(试运行)(略)
六、电解镍期货合约(试运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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