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实行部级荣誉称号 评审表彰计划申报制度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实行部级荣誉称号
评审表彰计划申报制度的通知
(人核培发[1995]57号)
人事部《 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培发[1994]4号)下发以来,国务院各工作部门按照通知精神,对本系统的评选表彰活动认真地进行了规范,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部级荣誉称号评选表彰工作的宏观管理,严格控制政府工作部门的奖励表彰活动,使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收到良好的效果,从一九九六年起,实行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工作计划申报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国务院工作部门(含行使行政职能的总公司、总会、银行等)开展的定期全国性系统授予部级荣誉称号评选表彰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并须提前向人事部申报计划。拟在上半年进行表彰的,须在前一年五月底以前申报计划;拟在下半年进行表彰的,须在前一年八月底以前申报计划。经人事部综合协调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以国务院工作部门的名义自行开展全国性系统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表彰活动。若自行表彰,其表彰的人员,一律不得享受有关待遇。
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及时授予荣誉称号进行表彰的,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
二、申报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1)上次表彰的时间,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数量,奖励办法。(2)这次开展表彰活动的目的,表彰的范围和系统专职职工队伍的人数(不包括系统内的临时职工和系统外的兼职人员),拟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名称和数量,表彰活动的时间、形式、奖励办法等。
三、申报办法为:将申报文件和《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计划申报表》一式三份,报人事部审批。申报文件和计划申报表径送人事部考核培训司。
四、提倡隆重节俭的表彰形式。国务院工作部门开展系统表彰活动,一般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进行,或者采取电话会、新闻发布会等简便形式。确需召开表彰大会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当地政府负责奖励表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地向国务院工作部门推荐的系统表彰对象,必须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
(附件,略)
199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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