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
(1995年8月28日国税函发[1995]47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豫地税发[1995]135号文件收悉。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2号)的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应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原政策规定所征收的营业税,不予退还,也不予抵扣。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
、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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