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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50号
  • 【发布日期】1995-09-25
  • 【生效日期】1995-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9月25日证监发审字[1995]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你们报来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收悉。依据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豫体改字[1994]31号)、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4]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预分给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A股)发行额度的函》(豫政文[1995]177号)、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借用国家1995年度下达给我局A股股票发行额度的函》(建材生产发[1995]3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上报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申请材料的函》(豫政文[1995]176号)、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上报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申请材料的函》(建材生产发[1995]352号)等有关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申请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其中公司职工股1,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并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的交易及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该公司的国有法人股,在国家关于法人持股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四、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的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以便在发行时间上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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