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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征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59号
  • 【发布日期】1995-10-19
  • 【生效日期】1995-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征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征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19日证监发审字[1995]5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依据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征机床厂申请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报告的批复》[自府函(1987)7号]、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分行《关于长征机床公司发行股票的批复》[自人行金(1987)字第76号]、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152号]、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复审的请示》[川证委函(1994)08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62,945,938股,其中国家持股为30,445,938股,法人持股为7,500,000股,社会公众持股为25,000,000股,每股面值一元 。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上述由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三、该公司的国家持股和法人持股在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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