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 能否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函[1995]158号
  • 【发布日期】1995-12-06
  • 【生效日期】1995-1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 能否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
能否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6日法函〔1995〕15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能否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该企业法人的财产。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可以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债务;当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但该企业法人尚有其他分支机构的,应当责令该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可以首先执行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企业法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在查实的基础上可以执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但执行时,应先执行未被承包或租赁的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取得的收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