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实施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实施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的通知
(1995年12月19日建城字第754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根据《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7号令)的规定,我部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统一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运营证是城市车辆清洗站取得合法运营资格的凭证,一站一证。严禁城市车辆清洗站无运营证运证。严禁转借、涂改或伪造运营证。
二、运营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右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字样,适用于所有进城车辆清洗站和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场、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单位”),按照《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进城车辆清洗站和建城区内车辆清洗站运营证的颁发和管理。运营证由省级发证单位统一向我部申报领取。
四、发证单位应在运营证的“洗营证字”前的括号内填写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名称,或城市名称,编号为二位数顺序号。
五、现有城市车辆清洗站(场、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建设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站进行治理整顿的通知》,建设部、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的通知》和《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发证单位按管理权限颁发运营证。
六、发证单位对城市车辆清洗站每年进行一次审核(简称“年审”),每三年换发新的运营证(简称“换证”),年审合格的,由发证单位在其运营证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换证后,原有运营证作废。
逾期未参加年或年审不合格的,由发证单位收回其原的运营证,不准继续运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七、凡在经营活动中违反《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城市车辆清洗站,发证单位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运营证。被吊销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申请重新运营的,按新建站审批程序办理。
八、城市车辆清洗站需要歇业或转产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发证单位。发证单位应及时收回其运营证。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