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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12-21
  • 【生效日期】1995-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手写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今后不再向纳税人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纳税人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按规定在1995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缴销。税务部门库存未用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一律按规定改成万元版、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后使用。

二、从199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凡一次经营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在专用发票的左上角加印六十位的密码字符。手工和使用普通计算机开具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一律无效。违反上述规定的,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销货方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纳税人从事经营业务一次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配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专用发票。纳税人暂时未能配备防伪税控系统而需要开具百万元以上销售额的专用发票,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由地、市级税务机关代开。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销售额的电脑专用发票实行双重稽查。首先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对纳税人取得此种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真伪认证;其次在全国范围内对此种专用发票进行交叉稽核,凡开具或取得此种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此种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存根联进行核对。对认证不符或稽核不符的,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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