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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扬子冰箱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90号
  • 【发布日期】1995-12-29
  • 【生效日期】1995-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扬子冰箱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扬子冰箱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1995年12月29日证监发审字[1995]9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扬子冰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35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的交易及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该公司的国有法人股在国家有关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暂不上市交易。

四、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我会,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股票发行过程中,主承销商应将有关发行情况及时报告我会,并于发行结束后15日内向我会送交发行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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