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行为发现地、危害结果发生地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地”和能否依据〈 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的请示》[豫工商办字(1996)第2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 四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
二、根据《 产品质量法》第 六条、第 十二条和第 四十五条等条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据该法处理案件。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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