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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 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6]72号
  • 【发布日期】1996-04-26
  • 【生效日期】1996-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 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
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72号)

湖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劳力〔1995〕06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合同终止问题。按照《 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企业可以对期满终止的劳动合同不再续签。但鉴于终止时间相同的劳动合同数量较多的实际情况,为防止由于大批量终止劳动合同而带来不利影响,应引导、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二、关于工勤人员工资性补贴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是否发给15%的工资性补贴,可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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