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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5-08
  • 【生效日期】1996-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1996年5月8日)

根据国务院决定,并接海关总署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对1996年4月1日(不含当日)以前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在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货的,仍可按原优惠政策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996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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