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共青团中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科委/人事部
- 【发布文号】中青联发[1996]23号
- 【发布日期】1996-05-27
- 【生效日期】1996-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共青团中央中组部国家科委人事部 关于开展第三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评审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组部国家科委人事部
关于开展第三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评审工作的通知
(中青联发[1996]23号)
开展“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是“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重要思想。表彰为我国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学家,进一步推动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培养新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激励广大青年知识分子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请各地团委、党委组织部、科委、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广泛宣传第三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的意义,并协助有关部门按照评审章程,认真负责地做好评审的有关工作。
附:1.“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章程
2.第三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方案
3.第三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组委会名单(略)
4.第三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推荐(自荐)申报表(略)
1996年5月27日
附一:
“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章程
第一章 评审宗旨
第一条 共青团中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科委、人事部主办,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承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协办的“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活动,旨在表彰奖励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里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青年科学家,激励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科教兴国的伟大实践,在科学技术领域中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取得新的突破;弘扬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献身科技进步,勇攀科学高峰的奋斗精神,倡导严谨、求实的学风,强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为振兴中华,使我国跻身世界强国之列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奖授予数理科学(含天文、力学)、化学、生命科学、地球科学、技术科学、管理科学6个学科任一领域内有新的重大科研成果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请奖者应为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四条 本奖请奖者的科技成果应是在本学科研究中有重大发明或发现,对本学科的研究和发展具有现实推动和深远影响。
第五条 请奖分推荐和自荐两种形式,推荐(自荐)申报表需2名正教授级同学科专家签署意见。
第六条 推荐和自荐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一旦发现剽窃或弄虚作假,立即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七条 本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均在规定的6个学科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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