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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公安部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公安部
  • 【发布文号】公安(1996)8号
  • 【发布日期】1996-05-28
  • 【生效日期】1996-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公安部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8日公安(1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63号主席令公布,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担负着国家治安管理和有关行政管理任务, 行政处罚法同公安工作关系密切,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人民警察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为了切实保证 行政处罚法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全面准确地理解 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带头学习 行政处罚法,并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执行,尤其是治安、户政、交通、消防、出入境等执行行政处罚较多的部门,要把学习 行政处罚法作业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各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以在职学习为主,辅以培训班、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在9月底前对全体人民警察培训一遍,并通过考试、考核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今后,在各警察院校和各种培训班,都要把 行政处罚法列为必修的课程之一。法制部门要在本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培训工作。通过学习和培训,使全体人民警察深刻领会 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 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严格执法,既要克服目前行政执法中不同程度存在的重处罚、轻教育,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又要防止出现该处罚不处罚,该从重处罚而不从重处罚等放松治安行政管理的现象。

二、抓紧清理公安规章,做好立、改、废工作。 公安部门将按照 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清理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处罚。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做好涉及公安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章的清理工作。对没有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机关设定的公安行政处罚,以及内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公安行政处罚,在 行政处罚法生效后要一律停止执行;对公开发布的规章设定的公安行政处罚,在处罚种类、幅度上超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要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进行修改。对需要制定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法上升为法规或者规章。
修订规章的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这之前,现行规章已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是, 行政处罚法施行后新起草的地方公安法规、规章必须执行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三、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主体的规定,不得违法委托公安行政处罚权和越权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安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除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外,一律不得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他组织行使,当前个别地方委托治安联防队等群众性组织实施公安执法权的,要立即停止。公安机关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能超越职权行使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部门要求公安机关行使其行政处罚权的,在 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人民警察,一律不得违法进行非警务活动。
在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各部门之间也不能越权办案、越权处罚。各业务部门在承办具体案件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应当以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公安机关内部某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严格执行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 行政处罚法三十条至第 三十二条的基本要求。对给予当场处罚的,应当遵守简易程序的规定;对需要调查、取证后才能作出处罚决定的,以及超出当场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一般程序的规定;对给予重大处罚的,需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才能作出;对需要听证的,同时也要遵守一般程序。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公开进行,既要充分听取调查人员的陈述,又要注意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质证,弄清事实真相和证据材料。

五、清理和制定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公安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应当按照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统一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规章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由公安部制定全国统一实行的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由同级公安机关制定法律文书。在 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启用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加强执法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强和改善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各地要对目前公安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切实摸清当前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的重点是无法定依据乱处罚,处罚时不依法定程序,如随意改变处罚种类,扩大处罚幅度,罚款、没收财物不开单据或者使用非法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将罚没的款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同时,结合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各种执法制度,规范各种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罚没款与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全体人民警察的整体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好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权威。

七、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 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制度。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下级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并主动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各级法制部门要按照本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接到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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