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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配审字[1996]18号
  • 【发布日期】1996-06-13
  • 【生效日期】1996-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6月13日证监配审字〔1996〕18号)

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福建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配股的审核意见》(证委办〔1996〕17号、《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1996年3月28日通过)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国资企发〔1996〕31号)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586.358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675.1745万股,向前次认购国家转配股股东配售224.784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686.4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6年12月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前次认购国家转配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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