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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兰州民百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6]113号
  • 【发布日期】1996-07-15
  • 【生效日期】1996-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兰州民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兰州民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1996年7月15日证监发字[1996]11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筹建兰州民百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兰政发[1992]6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批复》(甘政发[1995]112号)、《关于上报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申报材料的函》(甘政发[1995]113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确认该公司的总股本为5015万股,其中国家持有880万股,法人持有1400.5万股,社会公众持有2734.5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上市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则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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