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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中编办发[1996]10号
  • 【发布日期】1996-08-01
  • 【生效日期】1996-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发〔1996〕10号)

目前,各地组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关于基层税务所要重新核定编制的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确定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行政编制41.8万人,地方税务所(以下简称地税所)行政编制32万人。为了做好这次核编工作,现将编制分配方案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编的指导思想。 核定国税系统和地税所人员编制,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编制标准,明确编制性质,合理确定各地人员编制,实行定编定员。要规范税务所设置,从各地实际出发,进行合理布局。同时,调整人员结构,充实基层征管力量,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保证各项税收任务的完成。

二、编制性质与范围。 这次核定的人员编制为行政编制,原基层税务所使用的事业编制一律核销。国税系统的行政编制包括管理人员和征收人员,管理人员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地(市、州、盟)、县(市、旗)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征收人员系指国税基层所及各级征管、稽查分局的工作人员。地税所编制的适用范围,包括县(市)地方税务所、各级征收分局及稽查分局的工作人员。国税系统和地税所的行政编制均不包括各地聘用的协税员、助征员、临时人员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各类人员。机关后勤服务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核编的标准。 国税系统的编制标准,以各省1993年的税收收入、企业纳税户、个体纳税户、土地面积、人口数量、乡镇个数等6项主要指标为依据,按权值系数测算各省的编制人数。同时兼顾各地人员分布不均的现实状况,进行平衡调整,适当增减,确定各省国税系统的行政编制总数(具体分配数见附表一,略)。为加强征管力量,机关管理人员不得超过总数的25%,征收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75%。省国税局机关管理人员分三种情况配备:经济发达、税额大的局,编制配备130-150人;经济较发达、税额较大的局,编制配备110-130人;经济欠发达、税额小的局,编制配备90-110人。副省级市国税局一般配备80-100人,地级市国税局一般配备为40-60人,县级国税局一般不超过30人。国税所的编制根据各地税收征管任务、所辖乡镇数等不同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地税所的编制标准,以各省1994年的工商企业户、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户数、乡镇个数及1995年的税收额(指由地税部门组织征收的地方工商税收数)等指标为依据,采用分档计算的方法,测算各省的编制人数,同时兼顾各地现有在职人数多少不等的实际状况,进行适当平衡调整,确定各省地税所的人员编制(具体分配数见附表二,略)。

四、核编的方法。 国税系统的编制,由各省国税局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其中,省国税局机关的编制,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副省级城市国税局的编制,由所在省国税局提出方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下达;地、市以下国税局的编制,由各省国税局核定下达。
地税所的编制,由各省编委办公室会同地方税务局进行合理分配,具体下达。
国税、地税机关尚未完全分设的地方,编制暂不下达。由国税机构代征全部地方税的地方,其他税所的编制相应划入国税系统。
预留的国税系统和地税所机动编制人数,主要作为核编后调剂使用,视情况需要下达。

五、实行公务员管理。 这次核编后,国税系统和地税所统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科学设置国税系统和地税所的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各个职位的职责、工作任务和任职条件。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现有税务干部,依据公务员的基本条件,通过培训、考试和考核,完成向公务员的过渡。对现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要在国家年度增干计划的统筹安排下,区别不同情况,通过考试、考核,逐步将合格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未能过渡或录用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今后,需要补充公务员的,要在国家批准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通过公开招考或特殊考试的方式进行录用。

六、调整税务所的设置。 国税所(征收处)按经济区域设置,地税所也应按经济区域设置。除一些经济发达、税收额多、规模大的乡镇可按乡镇行政区划设置机构外,经济不发达、税收不多的乡镇,特别是三类乡镇,不应每个乡镇都设机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现设地税所进行必要的调整、合并,可充分依托当地乡镇财政所,实行合署办公。

七、明确农业税征管职能的归属。 农业五税是国家税收的组成部分,其征收管理职能应逐步划转到地方税务局,实行统一管理。在实施步骤上,可由各地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协商确定。这项职能划转到地税所后,原在乡镇机关的农税人员及编制划转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地税部门、编制部门协商确定,报中央编委办公室备案。

八、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税所人员编制,是加强税务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落实税制改革、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机构编制、人事、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切实做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中央编委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9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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