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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上字[1996]8号
  • 【发布日期】1996-08-28
  • 【生效日期】1996-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批复

(1996年8月28日证监上字[1996]8号)

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山东省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报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材料的报告》(鲁证管字[1996]36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国资企发[1996]53号)和《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7434.336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4688.320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443.716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2302.300万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应在1997年1月4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本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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